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琼9021民初XXX号
原告:XXX,男,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XXXX。
委托代理人孙标,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XXX与被告XX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标、被告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8月15日,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XX项目一期工程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将定安县XXXX一期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总承包。2012年8月16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借用具有资质的XXX钢板活动房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了《XXXX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由原告完成定安县XXXX小镇一期工程中的活动板房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合同履行主体,通过包工包料包安装的方式,实际履行了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于2012年9月23日,对工程作出结算单,实际工程总价款为905000元。结算单做出后,被告了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7日支付原告10万元,2014年1月28日再次支付原告20万元。2014年7月7日,被告对所欠工程款再次做核算统计。至该日,被告还欠原告50.5万元工程款。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工程款未果。被告尚欠原告50.5万元工程款事实清楚,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737300元。
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5000,逾期利息55275.75元,合计560275.75元(利息从2014年7月7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7日,以实际支付为准);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XXX支付原告工程款55万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2、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双方再无工程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德飞
人民陪审员 邓献德
人民陪审员 王波
二0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