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秀民二初字第XXX号
原告深圳市XXXX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XXX。
负责人: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标,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X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XXXX海南分公司诉被告海南XXXXXX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市XXXX海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XXXXXX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XXXX海南分公司诉称,2011年8月,被告因开发建设“海口市XXXXXXXXXXXX地块项目”建筑设计需要,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建筑设计公司发出《建筑设计方案竞标邀请函》。原告于2011年8月2日收到被告竞标邀请函,并于次日向被告发出“关于参加《海口市XXXXXXXXXXXX地块项目地块》建筑设计方案的回复函”接受被告竞标邀请。原告遂按照被告要求,积极组织项目建筑设计竞标方案。原告为该项目竞标方案仅打印图纸、沙盘模型制作以及效果图三项即花费XX万余元。2011年9月17日,原告等多家设计公司参加了被告“海口市XXXXXXXXXXXX地块项目地块”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会。原告应被告要求将完成的竞标方案电子文件、方案介绍影像文档等材料提交给被告。经评审,原告未中标,但原告竞标方案经专家评审为有效竞标方案。被告在《建筑设计方案竞标邀请函》第6条向各竞标单位承诺:“考虑到各参与竞标单位的成本因素,本次竞标将给予有效标(经专家评审决定)但未能优胜(中标)的设计单位人民币XX万元的经济补偿”。鉴于被告承诺及原告为该竞标方案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XX万元经济补偿金,并于2011年12月9日向被告发出《海口市XXXXXXXXXXXX地块项目地块地块“项目竞标经济补偿费用的请款函》,被告于当日签收确认,并承诺支付该笔经济补偿金。但事后被告未履行承诺。2012年7月2日,针对迟延支付经济补偿一事,双方签订《竞标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XXX万元经济补偿金,被告如逾期支付该笔XXX万元经济补偿金,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三支付原告违约金。2013年8月26日,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发票,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开具发票送达被告并经被告签收确认。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未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未果,无奈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答辩…………………………………….
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有建筑设计竞标邀请函、回复函、竞标协议………,足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XXXX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XX海南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元,及违约金XXXX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海南XXXX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符晓環
人民陪审员:吴爱玲
人民陪审员:张晓菲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